双碳目标的提出和推进给能源、工业、交通、建筑等重点领域带来了全新挑战。碳交易机制是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市场化手段,能够以高效率、低成本来控制碳排放,还将进一步强化和落实企业减排责任,在总量控制和配额分配下明确、有效地推动资源的优化配置。本文将从碳排放权的概念、法律属性、市场现状、运行机制等几个方面介绍全国碳排放权市场的分配和交易机制。
01碳排放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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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以及土地利用变化与林业等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也包括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广义的碳排放权包括碳配额及碳信用两种机制。我国目前监管体系明确定义的碳排放权指分配给重点排放单位的规定时期内的碳排放额度,2属于碳配额机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后文详述)则属于碳信用机制。
1个单位碳排放配额代表持有的重点排放单位被允许向大气中排放1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温室气体的权利。
02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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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未明确碳排放权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对于碳排放权法律性质的争议主要为行政规制权与财产权的争议。3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碳排放权作为新型资源性权利,属于市场交易主体享有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可以归属到广义的自然资源用益物权范畴。因此,在审判实践中,若遇到涉及碳排放权的纠纷,除遵循正常的法律适用规则外,亦要贯彻落实《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并基于具体案情确定是否可以参照用益物权的一般规定作出相应的裁判。4
03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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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并存,地方市场将逐步纳入全国市场。
(一)地方市场
2011年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重庆市、广东省、湖北省、深圳市7个省市列为碳排放试点地区,2016年,福建碳市场启动。目前地方碳排放权市场涵盖了电力、钢铁、水泥等20多个行业、近3000家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发放配额约14亿吨。
(二)全国市场
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生态环境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于2021年7月16日开市。2021年12月31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结束。
由于电力行业的碳排放强度远高于其他行业,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以发电行业为突破口,第一个履约周期共纳入发电行业重点排放单位2162家,年覆盖温室气体排放量约45亿吨二氧化碳。5石化、化工、建材、钢铁、有色、造纸、航空等高排放行业,之后将按照成熟一个纳入一个的原则,逐步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的114个交易日内,全国碳市场碳排放配额累计成交量1.79亿吨,累计成交额76.61亿元。按履约量计,履约完成率为99.5%。6据悉,超过半数重点排放单位都参与了市场交易。
根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信息,陕西省顺利完成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63家发电企业履约工作,年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1.72亿吨。其中,38家企业碳排放权配额有盈余,25家配额有缺口。全省应履约2019年至2020年碳排放配额为34178万吨,实际完成履约34096万吨,履约完成率为99.76%,高出全国0.26个百分点,居全国前列。
04全国碳市场的双城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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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市场登记结算中心和交易中心采用双城模式,在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和交易机构正式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05全国碳市场的制度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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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碳排放权市场目前的主要监管法律体系为一条例、一办法、三细则,即《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草案修改稿)》(一旦正式颁布实施,将成为全国碳交易市场的法律框架主体)、《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此外,交易主体须遵守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相关公告。
全国碳排放权市场制度框架
06全国碳市场的运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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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原理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原理是政府将碳排放量达到一定规模的企业纳入碳排放管理,按照规则向企业分配年度碳排放配额。企业如果控排工作做得好,分配的碳配额有盈余,就可以到市场上卖掉获取收益;如果配额不够用,就需要到交易市场上额外购买。7
(二)交易主体
重点排放单位以及符合国家有关交易规则的机构和个人,是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
(三)重点排放单位
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当属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覆盖行业(目前仅有发电行业)且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
连续两年温室气体排放未达到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或因停业、关闭或者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因而不再排放温室气体的,将被移除重点排放企业名录。
纳入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不再参与地方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
(四)初次分配
目前,全国碳市场的初次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生态环境部根据国家温室气体排放控制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增长、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优化、大气污染物排放协同控制等因素,制定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环境部制定的碳排放配额总量确定与分配方案,向本行政区域内的重点排放单位分配规定年度的碳排放配额。碳排放配额分配以免费分配为主,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要求适时引入有偿分配。
(五)交易机制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向重点排放单位分配碳排放配额,重点排放单位根据其温室气体实际排放量,在规定的时限内清缴上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清缴量应大于或等于实际排放量)。清缴后仍有剩余的,可结转使用或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出售;不能足额清缴的,可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上购买配额完成清缴。
(六)自愿注销
国家鼓励重点排放单位、机构和个人,出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等公益目的自愿注销其所持有的碳排放配额。
自愿注销的碳排放配额,在国家碳排放配额总量中予以等量核减,不再进行分配、登记或者交易。相关注销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8
(七)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
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是指对我国境内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的温室气体减排效果进行量化核证,并在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注册登记系统中登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9
2012年6月,国家发改委印发施行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对国内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等5个事项实施备案管理,经备案的减排量称为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2017年3月起,国家发改委暂停了CCER的签发和项目审批,已签发的CCER仍可交易和使用。
目前,CCER可在8个地方碳市场及四川联合环境交易所交易,全国碳市场目前只能交易碳排放权配额,不能直接交易CCER;但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每年可以使用其持有的CCER抵销碳排放配额的清缴,抵销比例不得超过应清缴碳排放配额的5%。
1.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网站《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周强:发挥节能减排管理机制与碳交易体系的双重作用》,https://www.cneeex.com/c/2021-07-30/491386.shtml
2.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42条
3. 杨本研、方堃,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研究,环境保护,2021年16期
4.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理解与适用(下)》,人民法院出版社,第607-609页
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结束》,http://www.gov.cn/xinwen/2022-01/04/content_5666276.htm
6.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全国碳市场第一个履约周期顺利结束》,http://www.gov.cn/xinwen/2022-01/04/content_5666276.htm
7. 安永碳中和课题组,《一本书读懂碳中和》,机械工业出版社,第146页。
8.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19条
9. 《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4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