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一般规定
3.1.1 建筑面积以建筑占有的空间为基础进行计算。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应分别计算。
3.1.2 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区分应符合下列规定:1 室外地平面以上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室外地平面以下的建筑空间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2 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超过1.5米的,该楼层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3.1.3 建筑物计算面积的基本原则:1 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且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全面积计算:1)建筑物主体结构内的;2)有盖有围护结构封闭围合的;3)有盖不封闭但以柱围合的,或柱、墙结合围合的。2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按1/2面积计算:1)有盖单排柱或独立柱的;2)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 3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1)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2)无顶盖的建筑空间;3)突出建筑物墙面的构件、配件及装饰性建筑等,具体管控要求见3.3特殊规定;4)结构层高2.2米以下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在房产交易、不动产登记环节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的规定执行。
3.2 计算细则
3.2.1 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计算
1 地下室、半地下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地下室、半地下室符合以下条件,其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否则计入地上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2,半地下室室内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室内结构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地下室、半地下室在室外地平面以上部分的高度不超过1.5米;地下室、半地下室除地下车库出入口外只能通过垂直交通(电梯、楼梯)进入室内;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基地内又无法采用统一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及其他确需构筑地形的,应综合考虑该地区城市排水设施情况和附近道路、建筑物标高,通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定室外地平面标高;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均未明确规定的,建筑物的室外地平面标高以周边紧邻的最低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为基准。2 地下室、半地下室出入口坡道有顶盖的部位,高度在2.2米及以上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高度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计算1/2建筑面积;高度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该建筑面积计入该层地下室、半地下室建筑面积。3.2.2 建筑物主体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1 建筑物承担主要功能的建筑空间,以及结构柱、梁、结构墙体等建筑结构围合而成的主体结构建筑空间,除设计规范和本规则其他条款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无论该空间标注任何功能,是否有开敞面,是否设置楼板,均视作自然层按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2 设备层、结构转换层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 避难层按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按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结构层高不高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的,净面积、楼层及配套设施设置等满足规范要求的,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可不计入容积率;避难层兼作设备层时层高控制可在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基础上增加1.5米;否则,该楼层参照该建筑标准层建筑功能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4 建筑物架空层及坡地建筑物吊脚架空层,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架空层满足以下条件,其建筑面积除楼梯、电梯等交通联系空间外不计入容积率;否则其建筑面积应计入容积率;开敞面积不得少于该层建筑面积的1/2,作为休闲、绿化景观等公共空间使用。建筑物首层作为架空层的,对外开敞面累计长度不应小于该层周长的一半,结构层高不低于该建筑标准层结构层高;建筑物二层及以上作为架空层的,应只有结构支撑而无其他外围护结构,结构层高不低于4.5米。建筑物顶部局部设置的用于观景、休闲活动的构筑物形态的开敞建筑空间,其建筑面积计算参照上述架空层标准控制。5 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时,对于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且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6 建筑物的室内楼梯、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烟道,应并入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顶盖的采光井应按一层计算面积,且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2.1米以下、1.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7 对于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顶,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建筑物顶部因造型需要设置的开敞的、未形成建筑空间的坡屋面构架,不计算建筑面积。楼梯下、坡道下等类似坡屋顶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坡屋顶标准控制。8 对于场馆看台下的建筑空间,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应计算建筑面积。室内单独设置的有围护设施的悬挑看台,应按看台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9 建筑物形态的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层面积分别计算。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新建项目建筑物内部或者地下超标准配建停车位,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3.2.3 围护结构倾斜的空间和封闭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1 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的楼层,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净高在2.1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及以上至2.1米以下的部位,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净高在1.2米以下的部位,不计算建筑面积。2 封闭的建筑空间,除其他条款有规定外,均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墙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面积。3.2.4 结构板、结构联系梁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确因结构安全需要搭结的结构板、结构联系梁,在后期使用中不能将其转换为功能空间,具有相应资质图审机构出具证明文件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否则,并入自然层计算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2.5 走廊、檐廊、挑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的建筑面积计算1 与房屋相连的有顶盖和柱的走廊、檐廊、挑廊,均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双排柱的连廊、架空走(通)廊,按其柱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单排柱的连廊、架空走(通)廊,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2 走廊、檐廊、挑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无柱、不封闭、有围护设施、有顶盖的,按其围护设施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围护设施,或无顶盖的,不计算建筑面积;当顶盖不能完全覆盖围护设施时,顶盖宽度大于0.6米的,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顶盖宽度在0.6米及以下或者顶盖为镂空的,不计算建筑面积。3 建筑主体结构内外相通的走廊、连廊和架空走(通)廊,应分段按上述规定计算建筑面积。3.2.6 门斗、门廊和雨篷的建筑面积计算1 门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2 有柱或三面围合的、进深在0.6米以上的门廊,应按其顶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进深在0.6米及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3 有柱雨篷应按雨篷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全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无柱雨篷的结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在2.1米及以上的,应按雨篷结构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小于2.1米的,不计算建筑面积。3.2.7 机械式停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构筑物形态的机械式停车库建筑面积按单个泊位的面积与总泊位数的乘积的1/2计算并计入容积率。老旧小区、机关及所属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用地新建的机械式停车设施,其建筑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3.2.8 棚结构建筑的建筑面积计算 有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和看台等,有双排柱的,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独立柱、单排柱的,按顶盖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3.2.9 楼梯、台阶和前室的建筑面积计算1 位于建筑物内部,或位于建筑物外部但与建筑物内部相通且立面设有围护结构的楼梯,视为室内楼梯。室内楼梯按其在各楼层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2 建筑物的室内楼(电)梯,无论其是否与楼层相通,依附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 复式建筑的室内楼梯、跃层建筑的室内楼梯,依附自然层层数计算建筑面积;房屋竣工后由业主自理的,依据设计图设计的范围依附自然层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4 同时服务于两侧不同层数房屋的楼梯,以层数多的一侧为准计算楼梯的层数。5 与建筑物不相连或仅在局部楼层与建筑物通过架空通廊相连的独立楼(电)梯,应按其设有出入口所通过的楼层计算自然层并相应计算建筑面积。6 室内楼梯的休息平台,挑出建筑外墙以外,无论封闭与否,均按其底板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7 室外楼梯(不含单跑楼梯)的起点(地面)至终点(入口或入口平台)的高度内应含有一个楼层,且其下方应形成建筑空间,否则应视为室外台阶。室外楼梯并入所依附建筑的自然层,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8 室内的单跑楼梯(含步梯、扶手电梯)按所在的自然层计算面积并计入容积率;跨越多层的,按各自然层分段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室外的单跑楼梯(含步梯、扶手电梯),按其水平投影面积计算1/2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9 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计算建筑面积。楼梯最上层无顶盖的,最上层楼梯不计算面积,但可视为下一层楼梯的顶盖。10 不封闭的楼(电) 梯前室,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2.10 幕墙的建筑面积计算1 嵌合于房屋横梁上的玻璃、金属等材料形成的幕墙,按横梁外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以横梁厚度计算外墙体的墙厚。2 悬挂于结构墙体之上,起装饰作用的玻璃幕墙、金属幕墙、石材幕墙及其它材料幕墙等,按结构墙体外围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 悬挂式起围护作用的幕墙,室内楼、地板面上无论是否设置围护,均按室内楼、地板外沿或结构梁外沿的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2.11 保温层的建筑面积计算建筑物的外墙外保温层,应按其保温材料的水平截面积计算,计入自然层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2.12 落地橱窗的建筑面积计算附属在建筑物外墙的落地橱窗,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3.2.13 屋面上建筑空间的建筑面积计算1 屋顶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和设备用房等,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2 屋顶水箱与屋面之间的隔层,设计利用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结构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应计算全面积;结构层高在2.2米以下、1.3米及以上的,应计算1/2建筑面积;结构层高在1.3米以下的,不计算建筑面积。3 屋顶电梯机房下方设有的缓冲层,缓冲层不计算建筑面积。3.2.14 变形缝的建筑面积计算与室内相通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建筑面积内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2.15 化工构筑物、设施的建筑面积计算1 圆形构筑物计算面积,应按实际投影面积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2 储罐区计算面积,应按防火堤轴线或围堰最外边计算,未设防火堤的储罐区,应按成组设备的最外边缘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3 天桥、栈桥计算面积,应按其外壁投影面积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4 外管廊计算面积,架空敷设可按管架支柱间的轴线宽度加1.5米乘以管架长度计算,沿地敷设应按其宽度加1.0米乘以管线带长度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5 工艺装置计算面积,应按工艺装置铺砌界线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6 露天堆场计算面积,应按堆场实际地坪面积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7 露天设备计算面积,应按设备场地铺砌范围计算,面积计入容积率;8 构筑物、化学反应装置、容器装置等设施层高超过8米的,应加倍计算面积并计入容积率。3.2.16 其它不计算建筑面积的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1 骑楼、过街楼底层的开放公共空间。2 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和布景的天桥、挑台等。3 露台、露天游泳池、花架和屋顶装饰性结构构件,以及独立的景观小品。4 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5 外墙的勒脚、附墙柱、垛、台阶。6 室外爬梯、室外专用消防钢制楼梯和钢筋砼悬臂一字形平板式踏步楼梯。7 无围护结构的观光电梯,以及既有建筑增设的观光电梯。8 非化工企业用地内的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和防爆波电缆井等构筑物。9 地铁、地下快速路等公共设施出地面的排气通道(井、口部)、地下室出地面独立于建筑之外或突出屋面独立设置的通风井、排气井等。10 屋顶上的水箱或储水池。12 活动建筑物、临时建筑物。利用市政道路的引桥、高架桥和高架桥的桥(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建筑物。13 与建筑物室内不相通的建筑物间的变形缝。14 不形成建筑空间,起隔热作用的闷顶层。15 通过夹层的且夹层不能直接使用的楼梯间、电梯间、管井、风井等空间。16 按规范设置的挑出宽度不超过1米的防火挑檐。17 构筑物形态、非永久使用的非机动车棚。18 挑出宽度在2.1米以下的无柱雨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