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醉驾刑法变动,浙江、上海、江苏出台酒驾案件最新规定,以下6种类型可归纳为情节较轻微:
一种是移动车位型。该类型被告人驾驶车辆的目的不是在道路上行驶,而是为了移动停车位。被告人用他人车辆送回小区停车场,因他人未预留好车位,被告人移动车位剐蹭他人车辆或撞上消火栓导致案发;
二是急诊病人型。该类型被告人为带患病家属到医院急诊或者到医院陪家属看急诊而醉驾的,
三是睡眠休息型。该类型被告人在行驶一定距离后主动放弃酒驾,靠边停车睡觉;
四是隔时醉驾型。该类型被告人饮酒后将车停放在宾馆门口,间隔数小时或次日回宾馆取车驾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酒驾标准;
五是尚未出现的类型。该类型被告人在道路上准备驾车时尚未驶离时被查获的,
六是酒驾被追尾型。该类型被告人血液酒精含量较低,虽造成交通事故,但对方亦醉驾,负事故全部责任。
2011年2月
醉酒和赛跑折磨
《刑法修正案(八)》通过,醉酒驾驶和飙车入刑,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增加了危险驾驶罪的新罪名,从以前由《治安管理处罚法》规范,到《刑法》处罚制裁,处罚方式急剧升级。
其中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出现恶劣情况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留,并处罚款。”
2011年9月
酒后驾车一律立案侦查
为保证《刑法修正案(八)》正确实施,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公安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从严把握立案标准,对受检驾驶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标准,一律以涉嫌危险驾驶罪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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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二月
80毫克以上为醉驾
为保证法律准确、统一实施,依法惩治醉酒驾驶机动车犯罪,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这里有如下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以上的机动车,将按醉酒驾驶论处,根据刑法,将以危险驾驶罪论处。
饮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从重处罚。
2015年8月
超速超速将被判刑。
《刑法修正案(九)》通过,规定: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款。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2017年5月
醉酒驾驶情节轻微,不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提出“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被告人醉酒程度,综合考虑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行驶速度、是否发生实际损害以及认罪悔罪等情况精准量刑。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该规定是醉酒驾驶人入刑以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规定醉酒驾驶人可以不被定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意味着即使驾车人酒后驾车,即使达到醉酒驾驶标准,情节显著轻微的仍可不予定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当然包括体内酒精含量未过高高于醉驾标准、未发生交通事故、未阻碍检验、认罪态度好等情形。
醉酒驾驶案件的审判有4个标准,包括根据醉酒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确定量刑起点,每增加一个从重处罚情节,增加一个十五日以下的刑罚,不适用缓刑的,以及罚金具体数额的标准等。从内容上看,裁判参考只是法院从量刑规范化角度出发,对醉驾案件作出一审法庭的裁判量刑参考意见。但《刑法修正案(八)》增加危险驾驶罪后,因情节轻微无需判处刑罚的法律适用争议较大,裁判参考中并未对这方面进行指引。
以下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部分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
为深入推进量刑规范化改革,进一步扩大量刑规范化范围,根据刑法、刑事司法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
(1)危险驾驶罪
1.如果涉及危险驾驶罪,可以在一至两个月的拘留期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如:b.危险驾驶行为,并可确定基本处罚。
3.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机动车类型,车辆行驶道路,车速,是否造成实际伤害,供述和悔罪,准确定罪。情节重大,危害性轻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处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以在下列不同情形的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犯罪情节一般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如:b.非法吸收存款,并可确定基本处罚。
(三)筹集资金诈骗罪
1.构成集资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达到大起点的,可以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数额达到特别高的起算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定罪起算点。(三)数额达到特别高的起算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定罪起算点。除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者外。
2.在量刑起因点的基础上,以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为依据,增加刑罚的数额,如:对犯罪构成的影响;对犯罪构成的影响;对犯罪构成的影响;对犯罪构成的影响;对犯罪构成的影响;对犯罪构成的影响;对犯罪构成的影响。B.筹款中的欺诈金额,并将
(4)信用卡欺诈
1.如果是信用卡诈骗罪,可以根据以下几种不同情况确定相应范围内的量刑起点:
(一)达到大起点的,可以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五年以上六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数额达到特别高的起算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定罪起算点。(三)数额达到特别高的起算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定罪起算点。除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者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如:b.信用卡诈骗金额,并可确定基本处罚。
(5)合同欺诈
1.构成合同诈骗罪的,可以在下列不同情形下,在相应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一,达到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二数额达到较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量刑起点。
(三)数额达到特别高的起算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定罪起算点。(三)数额达到特别高的起算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范围内确定定罪起算点。除依法应判处无期徒刑者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其他犯罪事实,如:b.合同欺诈金额,并可确定基本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