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贿罪与受贿罪相向而生,也即刑法理论上的对向犯,一般而言一方构成受贿罪,相对一方则构成行贿罪,但因为法律制定时的导向问题,行贿受贿同罪同罚的说法却不必然准确。比方说,我国法律在长久以来,就有侧重打击受贿,或者说拉拢行贿打击受贿的导向,突出表现在我国《97刑法》规定的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留有了免除处罚的余地。虽该条款在2015年经《刑法修正案(九)》进行了收紧,但仍有免除处罚的规定
满足什么条件能免除处罚?请见下文:
一、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注解:此前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监察体制改革后则为监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二、三种情形符合其中一种
1.犯罪较轻的
注解: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犯罪较轻
2.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
注解:①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案件
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3.有重大立功表现
注解: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市、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本文主要涉及的司法解释:
1998年最高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2年 两高《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 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行贿罪免除处罚须具备条件一览表
前提条件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
注解:此前指检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监察体制改革后应为监察机关对行贿人的行贿行为刑事立案前
还需要满足三种情形之一
犯罪较轻的
注解:根据行贿犯罪的事实、情节,可能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认定为犯罪较轻
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
注解:①根据犯罪的事实、情节,已经或者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认定为重大案件
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
(一)主动交待办案机关未掌握的重大案件线索的;
(二)主动交待的犯罪线索不属于重大案件的线索,但该线索对于重大案件侦破有重要作用的;
(三)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证据收集有重要作用的;
(四)主动交待行贿事实,对于重大案件的追逃、追赃有重要作用的。
有重大立功表现
注解: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市、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