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晚上摆地摊城管有权利管和没收东西吗(晚上摆地摊,城管有权利管甚至没收吗?)

陕西勤博律师事务所魏兴宁律师表示,城管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具有对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城市规划的市场和门店以外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的违法行为进行行政管理的法定职责。

一、扣押摊主的涉案财物属于行政强制措施,须符合以下的法定程序。

(一)城管实施扣押摊主物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前须向城管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二)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城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城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三)城管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四)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城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查封、扣押的决定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五)城管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

1.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

2.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

3.城管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4.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

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二、城管违反以上法定程序扣押地摊物品,可行政诉讼确认违法。

城管在履行法定职责的过程中,认为摆地摊有占道经营行为,对地摊涉案财物采取了行政暂扣的强制措施。如城管在暂扣相关财物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未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未听取摊主的陈述和申辩;未制作现场笔录;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未在24小时内向城管负责人报告,也未补办批准手续;《暂扣物品决定书》未依法送达摊主;未制作延期扣押涉案财物决定;扣押期限届满后未作解除扣押决定。故城管的扣押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可通过行政诉讼判决确认城管作出的扣押摊主物品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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