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
关于规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秩序的
通告
为规范城区货运车辆通行秩序,提高道路通行能力,优化道路交通环境,持续做好生态环境治理,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旅游城市形象,根据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关于调整城区限行区域和时间的通告》(大足公安通〔2022〕1号),现将城区货运车辆通行事宜通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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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运车辆的限行区域、时间、车辆类型按重庆市大足区公安局《关于调整城区限行区域和时间的通告》(大足公安通〔2022〕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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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入城货运车辆按照分类管理、限时通行、严控总量的原则,实行每日7时至21时入城限制管理措施。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在大足城区限行区域通行的,应申领货运车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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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负责大足城区限行区域货运车辆规范管理和通行证核发。按照控制总量、保障需求、区分路(时)段、严格监管的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为符合条件的申领单位和个人完成办理工作,免费发放城区货运车辆《通行证》。《通行证》有效期分为日、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有效期满仍有通行需求的,需重新换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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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运车辆《通行证》办理
(一)单位或个人申请城区货运车辆《通行证》,应当提交申报材料到大足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办理。
(二)以下车辆确因生产、生活需要,可申请办理《通行证》进入限行区域:
1.从事鲜活物品(菜篮子)、粮油、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废物、邮政等享受绿色通道政策的物品以及其他特殊物品运输的货运车辆;
2.城区限行区域重点生产和建设项目所需的货运车辆;
3.因其他特殊事由急需临时进入限行区域的货运车辆。
(三)申请《通行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下列申报材料:
1.填写《机动车入城通行证申请审批表》,应一车一证,由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表上签名,机动车所有人为单位的需加盖单位公章;
2.机动车行驶证原件、复印件;
3.驾驶员的驾驶证原件、复印件;
4.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具的证明资料或合同等相关材料;
5.申请换发《通行证》时,应当交回原《通行证》原件。
(四)皮卡车(多用途货车),渝籍号牌新能源轻型货车、中型封闭式货车及厢式货车,无需办理通行证;从事水务、电力、燃气、通讯、城市管理的工程抢险、道路救援、道路清扫保洁、环境设施维护等制式车辆和专项作业车辆实行备案管理,不再核发通行证。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货运车辆《通行证》:
1.未定期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2.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3.低于国家和地方最低排放标准的;
4.车辆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拖拉机的;
5.三年内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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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货运车辆应持有效《通行证》进入城区限行区域通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收回《通行证》,无法收回的,告知车辆所有人《通行证》作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依法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通行证》规定时间、线路通行的;
(二)未保持《通行证》整洁、完好并随车携带的;
(三)未实行密闭运输,有抛、冒、滴、漏、撒、扬等污染城市环境行为的;
(四)未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有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的;
(六)有在城区交通主干道、人行道、单位、小区出入口、公园广场及其他禁停区域停放行为的;
(七)有车辆改型、改装和超载、超速、违法载人、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的;
(八)有挪用、转借、伪造、变造《通行证》的;
(九)发生亡人道路交通事故的。
上述(一)至(七)项情形及时消除后,车辆所有人可以重新申领货运车辆通行证;存在(八)、(九)项情形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领货运车辆通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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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7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