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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沈阳1月22日电 (王斯文)为进一步完善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求,沈阳市医保局近日印发了《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按照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未达到病退年龄的因病、非因公致残,并经市以上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其他人员均可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取消与养老保险捆绑关系
原有政策中,非沈阳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沈阳市职工医疗保险,需先参加沈阳市养老保险。
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中取消或放宽与其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捆绑等限制性规定的要求,我市对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中取消了需首先参加养老保险的限制条件。
追溯报销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
灵活就业人员未参加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首次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即办理参保登记并连续缴费3个月(中断3个月以内补缴后视同连续缴费)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本办法出台后参加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沈阳市统筹范围内单位转灵活就业)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 (含3个月) 的,可补缴中断期间医保缴费,缴费当月即享受医保待遇,同时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未选择补缴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不可补缴),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
外埠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办理转移接续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转移接续前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按规定补缴医保缴费,缴费当月即享受医保待遇,同时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未选择补缴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不可补缴),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
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接续参加沈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续前缴费未中断或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并补缴中断缴费,缴费当月即享受医保待遇,同时中断期间待遇可追溯享受。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未选择补缴或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不可补缴),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
(责编:王斯文、汤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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