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台海网
●非福建省户籍: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
不同户籍如何确定待遇领取地
●省内户籍看点:省内户籍人员达到上述年龄时点(当月)在厦门就业参保的,待遇领取地为厦门;
●省外户籍看地:省外户籍人员在福建省内的最后参保地不在厦门的,待遇领取地不在厦门;
●在多个省参保的人员,待遇领取地有确认规则。
台海网1月16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钱玲玲)从今年1月1日起,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纳入省级统筹,实现全省统一缴费政策、待遇政策。
政策调整后,在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什么条件?非厦门户籍人员(外来员工)养老保险政策,有什么样的调整?昨日,厦门市人社局就此进行解读。
1领取养老金先确定待遇领取地
退休以后,养老保险待遇在哪里领取?
导报记者从厦门市人社局了解到,参保人员在达到相应年龄时确定待遇领取地,其中,福建省(含厦门)户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即男性60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以及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即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
非福建省户籍: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
关于待遇领取地确定,省内户籍看点,即:省内户籍人员达到上述年龄时点(当月)在厦门就业参保的,待遇领取地为厦门;省外户籍看地,即:省外户籍人员在福建省内的最后参保地不在厦门的,待遇领取地不在厦门。
一些参保人员曾跨省流动就业,在多个省份参保过,退休后在哪儿领取养老金呢?对此,厦门市人社局也做出了解读(详见图表)。
2外来员工养老保险政策也有调整
政策调整后,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员工)在厦门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福建省和厦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一规定执行。参保条件为:在厦门市用人单位就业,或持有厦门市居住证。
待遇领取年龄按福建省统一规定执行。即: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
缴费标准:在厦门市用人单位就业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外来员工),2021年1月1日至6月30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继续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其中管理和技术人员参照本市户籍企业职工缴费政策执行;自2021年7月1日起,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确定办法与本市户籍企业职工保持一致,即以职工个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的下限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持厦门市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参照本市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标准缴费。
3不能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增加缴费年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取消原固定工实际缴费不满10年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0年的政策性补缴。
政策调整后,一方面减轻了参保人员缴费负担,即: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的,其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确认为视同缴费年限时,不再要求实际缴费年限满10年。
另一方面则不能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没有参保缴费的人员,或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人员,无法再进行一次性补缴。
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均需按规定按月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2011年6月30日前参保的人员,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补缴至满15年。
其他政策性补缴政策也相应有所调整。
在多个省参保的人员待遇领取地这样确认
◆厦门户籍
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曾在厦门参保缴费过的人员。
2.从未在厦门参保过,但曾在福建省内参保缴费过,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并参保缴费的人员。
3.从未在福建省参保过,且在其他省累计缴费年限均未超过10年的人员。
◆福建省(非厦门)户籍
男性60周岁时,女工人50周岁时、女干部55周岁时,女性农民合同制工人55周岁时、女性灵活就业人员55周岁时、女性个体工商户业主55周岁时,具有福建省(非厦门)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就业并在单位参保缴费的人员。
2.达到上述年龄时,未在省内其他地方就业参保,持厦门市居住证并在厦门市参保缴费的人员。
◆非福建省户籍
男性60周岁时,女性50周岁时为非福建省户籍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确认厦门为其待遇领取地: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达到上述年龄时,仍在厦门市参保缴费且在厦门市累计缴费满10年的人员。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福建省,且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福建省也不在户籍地,且在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不足10年,福建省为其最后一个缴费满10年的省,在福建省内最后参保地为厦门市的人员。
温馨提醒
为衔接厦门市原待遇领取地确认规则,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50周岁的非本市户籍女职工,年满50周岁时在厦门累计缴费满10年的,可继续选择厦门作为待遇领取地。
非福建省户籍人员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在福建省首次参保时,在福建省建立的是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遇领取地不在福建省(也不在厦门市),即使缴费满10年,也不改变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仍需将在福建省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转回其待遇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