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一8岁男孩逗玩女子的茶杯犬,不慎把它掉在地上,造成茶杯犬当场死亡。事后,女子将男孩及其父母告上法院,索赔3.7万元。事发当时,男孩小智的父亲在理发,他就跑到隔壁宠物店玩,看到那只茶杯犬,越看越可爱,忍不住逗玩起来,还把它放到高处玩。茶杯犬的主人林女士是这家宠物店的美容师,紧挨着小智,并没有制止。事发前,其他店员也看到了小智在逗茶杯犬,也没有阻止。没想到的是,突然,小智一不小心,茶杯犬就摔在了地上,当场死亡。林小姐悲痛欲绝,事后把小智及其父母告上法院。她说,自己的这只茶杯泰迪犬,品种高贵,花色稀少,体型完美,价值3万元。茶杯犬去世以后,她还专门为它举办了告别仪式。为了避免睹物伤情,她不得不辞去了宠物店的工作,这件事给她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因此,她还要求小智及其父母支付精神抚慰金7000元。而小智及其父母却说,当时小智是受到惊吓,才失手将茶杯犬掉在地上的,不是故意摔狗。当时宠物店的工作人员就在旁边,所以这事儿是因为工作人员没有看护到位导致的,所以不同意赔偿。【家子说法】一、小智一家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在这个案件了解,小智确实是失手将茶杯犬从高处掉下去的,而非故意去摔它。但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里的过错包括两种,一种是故意,一种是过失。其中,过失分为两种,一种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另一种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而在这个案件里,小智已经8岁,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照他的年龄,应该知晓将茶杯犬置于高处,可能会发生危险,却仍然这样做了,最终造成茶杯犬从高处摔下致死,显然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由于小智还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其相应的责任应该由其父母承担。而且,事发时,小智自己一个人去宠物店玩,其父亲并不在旁边,无人对他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所以其没有尽到监护职责,不存在因此减轻侵权责任的条件。不过,在这个案件里,店员在小智逗弄茶杯犬时,并没有采取制止措施。而林小姐就在小智旁边,应当知道小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也没有进行制止,对茶杯犬被摔死也存在过错。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应当减轻小智他们一家店赔偿责任。所以,最终法院确定小智一家承担50%的赔偿责任。二、损失该如何确定?对于宠物来说,虽然它属于生命,但在法律上它就是财产的一种。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茶杯犬的价值要按照事发时的价格计算。因此,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确定茶杯犬当时的价值为14200元。小智一家赔偿50%,为7100元。除此之外,宠物毕竟不同意一般的财产,对于主人有着特殊的意义,其去世必然给林小姐造成精神伤害,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小智一家还需要赔偿林小姐精神抚慰金。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精神抚慰金的数额,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等诸多因素。在这个案件里,法院确定林小姐的精神抚慰金为500元。最终,法院判决小智一家赔偿林小姐7600元。
来源:家子说法
图文均来自网络 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