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工作的主要责任是什么?一篇文章带你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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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北京楹庭孟雷律师为大家讲解其中的法律法规。

行政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内容,关于行政赔偿责任的划分。新的司法解释对行政赔偿责任的划分进一步进行了明确,并且也更加科学,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明确了行政机关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在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共同侵权的情况下如何分担的问题。

第二,规定行政机关分别侵权的连带责任和按份赔偿责任,对赔偿责任的类型也进一步作出了划分,也按照民法上的连带责任进行了划分。

第三,确定连带责任,这些都是民法上的一些概念。确定因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行为违法,行政赔偿责任的分摊。

在实际过程当中存在不是本身行政机关原因造成的,根本原因是第三人的其他原因提供虚假资料,比如说办理行政许可是因为另外的第三人提供的资料造假、虚假导致了行政机关注册的行政许可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作出了明确。

第四,规范了因第三人侵权,行政行为是由第三人侵权造成的,但是,行政机关自己本身也存在着这种不作为拖延导致了进一步损害,这种情况下如何分担的问题。

第五,因客观原因造成损害而行政机关不作为的,行政赔偿责任的分摊做出了规定。在行政赔偿法的第23条做出了这样的规定,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尽到审查、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由于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违法行政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行政机关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已经尽到审慎审查义务的,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究竟赔偿责任的多少、大小,那要看违法行政行为的损害,根据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的发生和结果之间的作用的大小,起到多大的作用,起到多大程度上的作用来确定赔偿。如果说虽然第三人提供了虚假资料,那么行政机关也承担了有一半的责任或过错,其实有一半的过错,或者是大部分的过错,根据过错的程度,作用的大小来鉴定赔偿的责任。

根据过错的程度来承担赔偿的责任,跟民法上的这种侵权责任损害赔偿观点基本上也是一致的。根据它的作用的大小,如果说行政机关没有尽到了自己的审查的义务,没有过错,或者说作用当中没有起到很关键的作用,损害的发生跟结果之间没有起到根本性的作用,没有起到任何的作用,也尽到了本身自己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的,对于行政机关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

第二十四条 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行政机关又未尽保护、监管、救助等法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未尽法定义务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在司法解释第24条规定,由于第三人行为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损害的,应当由第三人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与第三人侵权行为。第23条是规定的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第24条规定的侵权赔偿责任的问题。对于这种第三人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赔偿不足的,如果赔偿不了或者说无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没陪到位或者是没有完全弥补第三人的损失,或者无力承担的,或者下落不明的这种情况下的,那么行政机关又未尽保护、监管、救助等法定义务的,行政机关本身又没有尽到自己的法定义务,行政机关在这个过程当中有一定的过错,那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未尽法定义务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如果第三人造成的,但是行政机关本身没有尽到保护、监管以及居住义务的,那么根据行政机关的过错大小,责任作用的大小来划分承担的赔偿责任。

如果说行政机关已经尽到了一切该尽的保护监管居住等等义务都尽到的,这种情况下一般是不承担责任的。但是,可能最终法院也会从自由裁量权的角度和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定,所以第三人造成损害的侵权,虚假资料的第三人,总之因为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损害的,行政赔偿责任的划分应当根据行政机关在中间有没有尽到自己的义务。如果没有尽到义务,根据作用的大小,不同程度等来进行酌情进行判定。

第二十五条 由于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害,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义务导致未能及时止损或者损害扩大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法定义务行为在损害发生和结果中的作用大小,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第25条规定,由不可抗力客观原因造成公民、法人或组织损害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义务导致未能及时止损或者损害扩大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拖延履行损害发生的结果、作用来确定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损害行为它本身不是行政机关原因造成的,是不可抗力造成的,那么这种情况下,要审查行政机关有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如果行政机关有过错,没有履行法律义务的,那么按照程度的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所以说第23条,24条,25条是外部因素导致这种损害的,第三人的侵权,第三人虚假资料,客观原因,外部原因导致的,最终行政机关是承担部分责任。而部分责任还是不承担责任还是承担多大的份额的责任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行政机关的作用大小程度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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