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录像裁判没有在足球场上普及以前,关于越位的争议判罚永远不会在绿茵场上消散。可讲真,你真的完全明白越位规则这回事吗?如果一位球盲朋友向你询问关于越位这回事儿,你能以通俗易懂的方式让他明白吗?
越位的雏形
首先要指出的是,越位这项规则并不是足球运动发展到后期才出现的,它是足球运动最原始,最基本的规则之一,在第一版《足球比赛规则》中就已涵盖。
1848年,HC马尔登与他的一群学生在剑桥大学三一学院召开了一次会议,他们就足球比赛的规则制定进行探讨。据说,这场会议大约从下午四点开始,直到当天深夜才起草出一套《剑桥规则》。
最初《剑桥规则》中对越位是这么定义的:不允许任何无球进攻方球员游走于球与对方底线之间。
在这样的规则制定之下,足球就有些像现在的橄榄球,球队只得在本方禁区内进行一次向前传球,而进攻球员得球后,他有几个选择:回传、自己带球突破、或是一脚爆射。不过在当时,足球这项运动还并未规定不得用手触球。
1856年,《剑桥规则》的修订版本面试,这是至今有据可循、最古老的足球规则,它的复本目前还保存在舒种伯特公学图书馆。
在修订版的《剑桥规则》中,对越位有了更为具体的定义:如果球从本方球门方向传来,只有在防守球员先踢到球的情况下,进攻球员才能触球,除非进攻球员身前有超过三名对方防守球员。同时没有球员允许游走于球与对方底线之间。
在当时,英格兰各地区间实行着不同的足球规则,尤其是对于越位规则的定义,不同地区间差异很大。《剑桥规则》主要用于伦敦及其周边城市;而在谢菲尔德也有一套专门的足球规则,该规则中完全没有越位的概念,却有一个特定的位置称为直射员(kick through),所谓直射员,即为一名始终站在对方门前等待机会的球员。
1863年,英国足球协会的成立则为统一规则带来了契机。该足球管理机构成立后便制定了第一套通用的足球规则,该规则在保留了绝大多数《剑桥规则》内容的情况下,增添了一条新规——禁止在比赛中手触球。1866年,规则开始允许球员可以向前传球;当时谢菲尔德方与足球协会对越位的规则有些争议,最后经过协商,谢菲尔德联同意遵循此前《剑桥规则》中提出的三名防守球员原则,唯一做出的变动是将此前身前超过三名对方防守球员改为身前至少有三名防守球员。
在1866年-1925年期间,越位规则经历了多次小幅度的修改,比如规定主罚角球、开边线球、在本方半场,这些情况下皆不存在越位现象,又比如规定只有球员在越位位置影响比赛时才会被判罚,不能因有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就终止比赛。
但在这样的规则制度下会催生一个问题——一些精明的球队经常可以采用反越位战术将比赛变得极为枯燥乏味。场均进球数很少,观众们越发觉得到现场看球没什么意思。在这样的情形之下,改变是必须的。
于是在1925年,越位规则经历了一次重大的变革——将原先规则中的三名防守队员减少成两名防守队员。新规则指出:只要进攻球员身前有两名防守队员(包括门将),他就不能算处于越位位置。新规则的诞生直接导致联赛中进球数骤然提升,1924-25赛季,足球联盟1848场比赛一共产生4700个进球;而在新规实施的1925-26赛季,同等场次之下,总进球数上升到6373个。
现代越位规则的主要演变
1990-91赛季开始前,国际足联竞赛委员会又对越位规则进行了小幅度的调动,此前只要进攻球员身前(包括平行)有两名防守球员,就会被判罚越位;为了鼓励进攻,1990年规则修正为允许进攻方球员可以与第二名防守方球员处于平行位置。
1995年,越位规则的词条解释中又出现一处微小的变动——只有进攻球员在越位位置获利(gaining an advantage by being in that position)的情况下才会被判罚越位。而此前的规则中,只要进攻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并有获利的企图就会被吹罚越位(seeking to gain an advantage)。
但这样的描述很容易产生分歧,到底怎么理解有获利的企图?为了使外界更清楚了解规则想阐述的内容。2003年,国际足联更改了规则章程中的描述:若一名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只有当他影响到比赛(参与或影响到进攻)、妨碍对方球员或在越位位置获利时,裁判才需要吹罚越位。
2005年,又一项根本性的变革产生——在判断一名球员越不越位时,手臂的位置不再加以考虑。这是一条很合理的规则改变,因为头部、身体和双脚相比倒数第二名防守球员更为接近对方球门,这可能会使进攻球员获利。但手臂超过一定的距离根本不可能让进攻球员获利,因为手臂触球本就是违反规则的。
对于越位的官方描述
目前,在国际足联官方刊登的《比赛规则》修订于两年前,这其中对于越位的官方描述如下:
如果一名球员的身位超过倒数第二名防守球员,并且身位相比球更靠近对方底线,那这名球员就处于越位位置。(he is nearer to his opponents’ goal line than both the ball and the second-last opponent)
一名球员处于以下位置时不算作越位:
他在本方半场
他与倒数第二位防守球员平行
他与最后两名防守球员平行
一名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只有在裁判看来该球员参与以下任意情况才会被判罚越位:
干扰比赛进程
干扰对方球员
在越位位置获利
一名球员在以下情况下接到球不算作越位:
球门球
边线球
角球
而在《比赛规则》的附录中,详细描述了如何算作在越位位置干扰比赛进程、干扰对方球员,以及在越位位置获利。
图1中,攻方球员A处于越位位置,他虽然没有干扰对方防守球员,但在越位位置触球,因此裁判需要判罚球员A越位。
而在图2中,虽然攻方球员A处于越位位置,但他既未干扰对方防守球员,也未触球,因此裁判无需做出越位判罚。
图3中,球员A处于越位位置,并朝着球的方向跑去,他的队友B并未处于越位位置,他也朝球的方向跑去,并且得到球权。此时不能判罚球员A越位,因为他并未触到球。
图4中,球员A处于越位位置,并朝着球的方向跑去,此时并没有任何球员A的队友往球的方向跑去。在这种情况下,裁判可以根据自己的观点判罚球员A越位,因为除球员A以外,并没有其他本方球员有可能拿到球权。
图5中,有越位位置球员向球的方向跑去,但未触到球,此时裁判应该判罚球门球。
图6中,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A干扰了对方门将的视线,因此裁判需要判罚球员A越位。
而图7中,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A并未干扰了对方门将的视线,因此裁判无需做出越位判罚。
图8中,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A向对方防守球员B跑去,但并未对对方形成干扰,因此裁判无需做出越位判罚。
而图9中,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A向对方防守球员B跑去,并与球员B产生拼抢,此时裁判需要判罚球员A越位。
图10和11中,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B因对方门将脱手(对方后卫解围)获得补射的机会。此时裁判需判罚球员B越位,因为他在越位位置获利。
图12中,未在越位位置的球员B获得补射机会,虽然球员C处于越位位置,但他并未触球,因此裁判无需判罚越位。
图13中,球员A的射门经过对方球员身体后产生折射,落在处于越位位置的球员B的脚下。此时裁判需判罚球员B越位,因为他在越位位置获利。
图14中,球员C处于越位位置,但未对对方形成干扰。球员A将球传向禁区,球员B插上接到球后,将球传给身后的球员C。此时球员C并不处于越位位置,虽然球员C身前只有对方一名防守球员,但他的身位相比球,距离对方底线更远,因此不满足越位判罚的另一个必要条件。
越位规则每一次变更,都是为了鼓励进攻,增加进攻方合理的运动范围。今年年初,现任国际足联技术顾问范巴斯滕居然提出一项颠覆性的提议——取消越位。你能想象现代足球没有越位会成为一副什么样的模样吗?这岂不是要让直射员这个角色重回赛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