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环球时报
社会性死亡,原指某人与社会上其他人的关系完全断绝或被完全遗忘。而近期,有关社会性死亡的话题热度又起,从与他人社会关系的断绝,演变为一些人以主观故意的方式诱导网络舆论对个体进行攻击从而导致其在互联网上的死亡,社会性死亡工具化背后的危害引发了社会集体性反思。
100年前,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指出,生活在群体中的个体容易被误导和左右,从而丧失辨别真伪的能力。他们容易被群体领袖通过舆论所控制,变得情绪化和非理性化,这正是社会性死亡出现的心理溯源。生活在群体中的个体在舆论引领下会进行落井下石或者锦上添花行为,尤其是社会发展到互联网阶段,乌合之众的群体性效应扩大,最终将数量发展成正义。在一定程度上,互联网时代的数量就等于正义。
于是,在近期发生的一系列事件中,我们看到舆论迷失在清华学姐的控诉中,迷失在商业水军对某个店铺的投诉中。社会个体或者经济个体很容易在互联网社会中被社会性死亡,在社会舆论群起而攻之下,严重的社会后果随时可能发生,但发起者却往往被冠以舆论监督、弱者发声、表达自由等因素,最终予以豁免。
社会性死亡现在已由一种网络行为后果,逐渐演变为充满动机的工具。比如当某个社会个体去表达自身诉求,进行情绪宣泄,一时间成为舆论领袖时,社会性死亡就有可能成为一种工具。当职业勒索人意欲侵害他人经济利益,利用投诉或者法律诉讼,在最终结果出来前,就以传播矩阵等方式点燃社会舆论,发泄民众极端情绪时,社会性死亡毫无疑问已成为一种威胁。
社会性死亡的工具化对社会杀伤力很大。相当数量的案例或者案件反映出,公众一旦形成群体或者被纳入舆论误导范围,往往很容易被激怒并走向偏执,当舆论演变为暴力,将产生相当程度的破坏性。例如,若不是清华学弟最终靠监控获得清白,网络舆论暴力会将他进一步推向什么结果?三年前《紫光阁》杂志因批评某明星,其粉丝误以为紫光阁是饭店而发起社会性死亡攻击,差点将紫光阁地沟油送上热搜榜,如果紫光阁真的是一家饭店,其结果可想而知。
清华学姐事件后,当事人轻描淡写一句道歉了事。商业水军在得到商业满足后,也往往偃旗息鼓。狂欢大众,法不责众。这种群体性狂欢带来的社会性死亡,不是正义,而成为谋财害命的工具。
我们需要注意的是目前立法上的一些法律条款,是否存在进一步完善的空间,从而规避而非纵容社会性死亡工具化。比如《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0号修正案》(又称《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修正案》)中,关于一经侵权投诉,平台应将知识产权投诉信息进行对外公示的规定,客观上在保障权利人合法权利之外,很有可能被竞争对手或商业水军利用,成为导致被投诉店铺社会性死亡的渠道。
社交平台上热搜话题的设置标准也亟待完善。一些未经司法部门认定,或者还没有司法审判结果的话题,不应该轻易被舆论审判。舆论排山倒海,很容易将涉事社会个体淹没,导致某个人或者组织的名誉或商誉被社会性死亡。即使事后还他们以清白,但热度已过,也很难死而复生。
同时,即便相关法律得以完善,有效约束社会性死亡在司法实践中依然存在难度。举报的权利和公布举报的权利,一般属于弱者发声、消费者发声或舆论监督的范围。从学理上讲,清华学姐事件的性质比较恶劣,行为人可能承担侵权责任,甚至刑事责任。但在现实中这几乎不可能。因为舆论可能认为学姐是在用网络保护女性权利,值得鼓励。同样,在网络经济行为中,商业水军进行有组织投诉,法律和公众也有可能认定其代表消费者维权,应该支持。即便个别人出于恶意,对商家实施社会性死亡攻击,在司法层面,也难以辨识。投鼠忌器,成为社会性死亡行为的帮凶。
由此可见,虽然社会性死亡危害很大,但是在法律约束中很难把握标准和分寸,这是法律面临的一个很大的难题。笔者认为,治理社会性死亡应该从几个方面着手。
商业水军利用社会性死亡作为手段,对商家进行勒索时,电商平台要尽可能对合法商家予以保护。尤其关键的是在举报过程中注意平衡。在反商业水军时,要做到跨平台联动。比如,社会性死亡发生在电子商务平台,但是网络攻击却在社交平台实施,因此,跨平台协同联动就很重要,更重要的是,事后对商业水军的处理更应严厉,要戳破网络虚拟的面纱。
对于类似清华学姐事件这样的人格权领域社会性死亡问题,不能简单以发声人话语权先入为主,平台必须赋予事件多方同等话语权。涉及到当事人敏感信息的,平台应格外谨慎,应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中敏感信息类别为借鉴,能够采取技术性手段避免损害后果的,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事件澄清后,应及时删除与事实不符的热搜、信息、推荐和评论。
社会性死亡导致的一些极端后果,就如同雪崩一样,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这足以引起我们的重视。(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