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一则标题为儿童内衣网店开始走日系擦边球写真风格,真的没问题?的网帖引起了深圳市民曾女士的注意,她翻阅了该网帖的内容,发现天猫一网店内衣裤广告上的女童模特和男童模特的姿势太奇怪了,完全是模仿性感的成人模特。
曾女士感到很气愤:一般妈妈给小朋友买内裤只是看看尺寸和花纹,那么这个图是给谁看的呢?服务恋童癖吧?
市民反映
店铺广告图部分照片涉及儿童色情
曾女士告诉奥一新闻记者,她无意间看到这则网帖,点击进去看的时候发现了这么多不雅观的照片,实在令人难以接受:
日式蜜桃臀坐法、回眸嘴微张开、下半身勒出骆驼趾印、躺床上俯拍……作为一名宝妈,完全无法接受店铺采用这种拍摄手法去宣传儿童内衣裤,这不是打着‘儿童色情’擦边球的隐秘角落吗?
奥一新闻记者查看了曾女士分享的网帖,涉事店铺名称为小黑托昵旗舰店,发帖网友三月瘦5斤说,此事已引起广大网友的注意。
最开始发现这些不雅广告照的报料网友曾表明已向店铺反映数次,但是时隔半月,商家仍不以为然,后经人再次反映,商家只把带有骆驼趾的照片P掉,重新放上去,而其他带有色情隐晦的商品照片仍没有调整或下架。
记者查询原帖发现,报料网友于2021年3月17日14时26分发帖声明——
据了解,网友三月瘦5斤翻阅了整个店铺,发现了很多商品宣传仍出现疑似儿童色情的宣传照片、视频。
网友表示,当他去找客服理论时,客服拒绝承认图片有问题。
整个店铺的氛围就不对劲,我在与网店客服菲菲沟通的时候,客服回应称‘思想不健康的人,看什么都是脏的’。
网友三月瘦5斤认为,站在儿童保护立场反思客户意见,商家明明可以接受反馈,用大半个月时间及时调整,而这些调整也不会影响店铺的任何运转,但是商家却选择视若无睹。
网友三月瘦5斤表示,他不希望这种拍摄风格成为儿童网拍的常态。如果这种拍摄风格变成主流风格的引流图片,那整个童拍行业都会被同化,降低人们对儿童保护的敏感度。
商家回应
3月18日,记者注意到,因该店铺遭多位网友举报,那些商品链接不雅观的照片已下架,取而代之的是没有模特的内衣内裤照片。
记者潜入该网店的小黑托昵客户交流群里发现,客户交流的内容并不是该店铺商品质量如何,而是如何举报该店铺致关闭。
记者搜索该店铺发现,小黑托昵品牌的公司为浙江稚果服饰有限公司。
天眼查显示,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服饰、服装(以上不含印染)、饰品(不含塑料及电镀)制造、销售。登记机关为东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随后,奥一新闻记者多次致电浙江稚果服饰有限公司留在天眼查的联系方式,电话迟迟无人接听。
据了解,有网友已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此事。
记者还了解到,3月18日,该店铺客服琳琳回应了此事——
由于不恰当的商品宣传引发舆论,相关图片和视频在整改进行中,相关涉事人员也已经解约离职,劳大家费心了,本店无意涉及其他目的,接受大家的批评往后也会高度重视,其他事宜暂不作回复,请见谅。
网友看法
对于这些照片,网友争论不一。有网友认为不应该太过敏感,这些图片并没有露出什么敏感的部位,这是很正常的宣传广告图。
@山间在赶路:这也没露什么呀,作为一名血气方刚的二十多岁男性,我看着内心毫无波动。会不会太敏感了?
大部分网友认为,拍照的角度和姿势并不雅观,镜头语言中含有一定的性暗示。
@小猪:这就是儿童色情!
@哈吉:男童的照片就是成人拍内裤广告那种拍法。
@小菊呢:这样的写真貌似不好吧。
@蒙娜丽纱貂:好恶心,确实有点擦边球。
@晓若浮云:儿童内衣店这风格,买的人也要重点观察一下吧,怎么看也不正常。
@Anna_ohh:正常拍摄就好,这样真的不建议。购买的妈妈们看了也非常不舒服!
专家、律师看法
所谓的软色情,乍一看没有太大问题,不包含能直接激发性兴奋的场景,但又会给人一种微妙的感觉,让人浮想联翩。这种点到即止的表现手法很难被查处,过于严厉,有的人会认为是在强行干涉创作和言论自由。也正是因为如此,摆出成人姿势的广告图才能堂而皇之地出现在大众面前。
有专家认为,当未成年人卷入污度很高的事件时,必定会引起社会的关注,因为孩子往往成为这类事件中的最终受害者。广告应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需求,不得含有淫秽、色情的内容。广告宣传时,广告制作者应把握尺度问题,尽量避免儿童模特以成人化的形象展示内衣产品。
针对此事,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郑博恩律师接受采访时表示:
根据广告法之相关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淫秽色情的内容,亦不能妨碍公序良俗。这些软色情广告,违背公序良俗的同时,可能将儿童本人形象与色情印象关联,或可能构成对儿童的侮辱,亦可能造成儿童社会评价降低、名誉贬损,从而侵犯儿童名誉权。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等,需要承担起未成年人保护相应的社会责任。平台要建立便捷、合理、有效的投诉和举报渠道,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投诉、举报。针对此类软色情广告还需要行业自律加上相关部门的监管。
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涉及未成年事项的,应当符合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的规律和特点。第十五条规定,禁止制作、复制、出版、发布、传播含有宣扬淫秽、色情、暴力、邪教、迷信、赌博、引诱自杀、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舞台艺术作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即,不得发布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内容的广告。
奥一新闻记者赖美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