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无论是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还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院落空地的补偿都是很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
按照常理来说,只要空地属于被拆迁人所有,就应该依法给予合理补偿,尤其是农村的房子,大部分房屋都带有院落,面积还不小,这部分不予补偿的话,那也太亏了。
但是有些拆迁方并不怎么想,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可能会想法设法对院落空地不予补偿。毕竟房屋的面积很难做文章,就只好在院落空地上动心思,少给一点是一点。
那么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呢,空地面积怎么算,补偿怎么补?
我们分情况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一、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院落空地补偿问题的答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第二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所以,被纳入征收范围内的院落和空地也应当给予相应的补偿。
以上最高院对于该问题做出的答复为被征收人主张院落、空地等土地享受补偿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更好地保障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二、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理应获得补偿
对于农村宅基地上的院落、空地而言,只要其在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或者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证上有明确的确权登记,或者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个人建房用地审批表等其他证明材料上有记载,其都应当依法获得补偿。
对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一般为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或者参照当地征收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确定。
一块宅基地上允许建房占用的通常只是一部分面积,但余下的面积只要在权属证明的附图范围内,没有突破乡镇政府批准的宅基地四至范围,就是农民合法享有使用权的宅基地,就应当有补偿。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可以对个人房屋及不动产进行征收,同样院子也属于拆迁户的不动产,更何况现在的农村院子已经被拆迁户稍加装饰,用上了水泥等,就更应该享有补偿。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应当尊重拆迁户的意愿,不能因拆迁影响生活水平,应当以改善居住水平为基本原则,而院子也属于拆迁户日常居住的一部分,所以理应享有补偿,不然就是因拆迁影响了生活水平。
三、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合法的院落、空地,也应给予补偿
首先,院落空地是否在补偿范围,是根据房产证上的房屋面积算的,如果空地是涵盖在房产证上的,那么拆迁补偿中直接算在内,如果不在的话,是不会单独补偿的。如果土地证上的面积大于房产证上的面积,房屋补偿款按建筑面积算。而且《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征收的时候需要按照土地的原用途(包括工业住宅商业等区分)给予补偿。如果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都不能够让被征收人保持原来的生活水平,那就要增加安置费用。
其次,对于城市中的院落、空地能否获得补偿,则要综合理解两处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1条、第14条的规定,可大致概括为以下两点:
1.被征收房屋价值涵盖了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市场交易价值;
2.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其价值的因素。
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是包括在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的范围之内的,并不单独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补偿。
但在被征收人确有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的情形下,则应当将这部分院落、空地也纳入征收评估范围,按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四、院落、空地没有登记在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上的情况
如果院落、空地没有登记在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证上,被征收人能不能主张相应的补偿呢?
在实践中,由于历史原因或是当地征收部门未及时对土地进行登记的原因,有些被征收人的院落及空地不能在土地使用权证书上体现出来,但被征收人确实长期使用该院落和空地,针对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中也做出了说明: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综上所述,合法的院落、空地理应在补偿范围内,如果征收方以各种理由不给这部分补偿,大家可以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