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欠款利息的计算涉及到三个方面,第一是欠付工程款金额的确定,第二是利息计算的时间节点,第三是利息计算应执行的利率基准。
欠付工程款金额的确定
对于工程款金额,承包单位要研究好合同,工程款是按照里程碑事件支付还是按照月度产值支付或者其他条件支付,当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成立时就要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力,即使建设单位暂时没有资金可付,也要按照合同要求的流程完成工程款申请的相关手续,以下是某高级人民法院的判例,可见承包单位及时履行相关程序和保留证据的必要性。
利息计算的时间节点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七条对利息的计算时间点分情况进行了约定:
第二十七条 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从上面可以看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要重视过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留工程何时实际投入使用,或者竣工结算文件的接收记录等证据材料。
利息计算的利率基准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法释〔2020〕2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中第二十六条对利率如何取用做了规定: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以下简称九民纪要)第三部分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的(三)关于借款合同中明确:自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30分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
因此利率的取用需要区分时间节点,并要考虑是否在国家法律约定的标准之内,即:
1、对合同中关于利率有明确约定的,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从约定;
2、无明确约定的,对于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为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
3、对于跨越了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应以该日期为时间节点,进行分别计算:利息以本金xx元为基数、自X年X月X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4、对于起算点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应为自起息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