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新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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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
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尊严,加强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规范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国少年先锋队章程》、《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基本规范》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少先队的各级组织应当加强对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规范使用和宣传管理,教育少年儿童和少先队员遵守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使用规范,及时发现并举报社会上有关不当行为。
第三条
少先队员要爱护红领巾,保持红领巾干净、平整,按照有关要求规范佩戴红领巾,佩戴时服装规整。少先队员离队时应当珍藏红领巾。红领巾的佩戴规格及使用范围:
(一)小学低、中年级少先队员佩戴小号红领巾,小学高年级和初中少先队员佩戴大号红领巾。小学中年级身髙较高或身形较胖的少先队员,可佩戴大号红领巾。
(二)少先队员参加校内外少先队会议、集会、活动,参加升国旗仪式、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重要仪式活动,须佩戴红领巾(可同时佩戴队徽徽章)。天气炎热时,在日常学习生活中可暂不佩戴红领巾,应当佩戴队徽徽章。参加体育活动、生产劳 动、文艺演出时,可暂不佩戴红领巾。
(三)少先队辅导员、少先队工作者在参加少先队会议、集会、活动时,应当佩戴红领巾。少先队活动邀请党员、团员团干部等参加时,其可佩戴红领巾;邀请非党员、团员团干部的先进人物参加时,经学校少工委或县级和县级以上少工委同意后,其可佩戴红领巾。
第四条
队旗指大、中队旗。大、中队旗的使用范围:
(一)少先队组织在开展集体活动时。
(二)成立少先队大队或中队时。
(三)少先队组织举行重要会议、仪式时。
(四)少先队的活动阵地可以使用队旗或等比例制作的队旗图案。
第五条
队徽的使用范围:
(一)少先队各级代表大会等重要场合应当悬挂队徽。
(二)少先队队室应当悬挂队徽,中队角等少先队校内外活动阵地应当悬挂队徽或张贴队徽图案。
(三)团委、少工委的工作场所可以悬挂队徽或使用队徽图案。
(四)由各级少先队组织主办的重大活动或会议、有关少先队的外事场合可以悬挂队徽或张贴、使用队徽图案。
(五)少先队的各级组织颁发的奖状、奖旗、奖章、证书和其他荣誉性文书、证件上可以印队徽图案或粘贴镶嵌实体队徽。
(六)队徽徽章供少先队员、少先队辅导员和少先队工作者佩戴。队徽徽章应当佩戴在左胸前。少先队员离队时应当珍藏队徽徽章。
使用队徽图案时,可根据实际需要等比例制作。
第六条
大队、中队委员会委员和小队长佩戴红领巾(或队 徽徽章)的同时,要在左臂佩戴队委(队长)标志;不得擅自出借、赠送队委(队长)标志;卸任后应当珍藏队委(队长) 标志。
第七条
中国少年先锋队队歌是《我们是共产主义接班人》。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队歌:
(一)少先队全国及地方各级代表大会。
(二)队会仪式、入队仪式、初中建队仪式、离队仪式、红领巾奖章颁章仪式和其他少先队重要仪式。
(三)少先队的各级组织举办的各种大型集会、集体活动。
(四)其他应当奏唱队歌的场合。
少先队队室需陈列队歌曲谱和歌词。
奏唱时,应当按照标准版本唱完整队歌(两段歌词),不得采取有损队歌尊严的奏唱形式,在场人员应当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队歌的行为。队歌标准演奏曲谱、标准录音版本由全国少工委组织审定、录制。
第八条
少先队的报刊、出版物、文艺作品和新媒体平台,少先队各级组织制作的非商业用途的宣传品可以使用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图案。社会组织和市场主体确需使用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及其图案的,须经省级或全国少工委批准。
第九条
不得使用、佩戴破损、污损、褪色或不合规格的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不得使用不规范的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图案。
第十条
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及其图案、名义,队歌名称、歌词、曲谱等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商业广告以及商业、娱乐等活动,不得在私人庆吊、聚会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
第十一条
在互联网上使用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及其图案和队歌的,应当遵守规定,不得损害少先队和少先队员形象。
第十二条
影视制作和文艺演出单位的演艺人员因扮演角色需要佩戴或使用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应当遵守规定,不得损害少先队和少先队员形象。
第十三条
不得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
第十四条
中小学校少先队组织在日常工作和活动中要严格 规范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佩戴或使用。
第十五条
县级和县级以上团的领导机关、少工委对本地区 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要联合相关部门建立健全保护少先队标志标识的工作机制,及时向上级团委、少工委报告本地区违规事件发生和处置情况。对违反本规定的团、队组织和少先队工作者要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市场主体、社会组织和社会公众违反本规定使用、侵犯少先队标志标识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并及时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置。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共青团中央少年部、全国少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点击下方阅读原文,查看通知原文)
关于开展排查整治不规范使用红领巾等
少先队标志标识专项行动的工作指引
关于开展排查整治不规范使用红领巾等
少先队标志标识专项行动的
工作指引
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国少年先锋队建队70周年贺信精神,维护少先队和少先队员形象,全国少工委决定开展排查整治不规范使用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专项行动。
一、行动目标
根据《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印发〈中国少年先锋队标志礼仪规范〉的通知》(中青联发〔2017〕21号)、《教育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关于严肃规范红领巾等少先队标志标识使用的通知》(教基函〔2018〕8号)、《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少年先锋队红领巾、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和队歌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中青办联发〔2020〕1号)等文件要求,针对本地区不规范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特别是商业化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联合有关部门严肃处置违规事件,普及基本规范,形成制度安排。
二、时间安排
2020年5月至10月
三、主要任务
专项行动针对的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包括:红领巾和少先队队旗、队徽、队委(队长)标志、星星火炬等图案和形象等;中国少年先锋队、少先队、少年先锋、红领巾、队委(队长)标志、星星火炬等少先队组织特有标志名称。
1. 排查和整治有关商业使用和营销活动。排查本地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商业化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的线上线下情况,排查以少先队活动为名义,以中小学生为目标群体的有关商业营销活动,排查本地区利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进行企业名称登记和商标注册情况。
针对违规行为,积极向本地市场监管、民政、网信、文化旅游、教育、公安等部门举报,配合依法依规处置。针对已使用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商标,推动和配合有关部门采取一企(商标)一策的办法,依法做好企业更名、商标注销工作。
各地建立健全举报处置机制,向社会公布电话、信箱、网络平台、12355热线等举报渠道,征集线索,按照分级分类原则,及时发现、及时处置。
2. 纠正少先队组织不规范使用情况。对各级少先队组织不按规定和标准购买、使用、管理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的情况进行自查,对各级少工委、中小学校、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少先队会议活动现场、网络新媒体平台账号等标志标识及名义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自查。
各级少工委要在排查规范本级使用的基础上,指导下级和基层少先队组织及时发现、立行立改。
3. 深入开展少先队标志标识宣传普及。运用新媒体和文化产品,面向各级少先队组织和全社会,深入宣传普及少先队标志标识相关基本知识、象征含义、使用规范,引导全社会充分认识少先队标志标识的深刻含义和对于少先队员、少先队组织的重要意义。
及时发布正反典型案例,强化宣传引导,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专项行动,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4. 切实负起政治责任和主体责任。各地要做好关于少先队标志标识文件政策组织学习和宣传解读。少先队工作者、少先队辅导员要提高思想认识,熟练掌握少先队标志标识及名义的基本规范和政策要求。
各地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制定专项行动实施方案,边排查、边整治。如遇重大、复杂情况,及时提请上级少工委予以指导帮助。
各省级少工委于10月底汇总本地区情况报全国少工委,重大违规事件处置随时报告。
来源丨共青团中央办公厅、全国少工委办公室
编辑丨煎饼侠
校审丨学长有话说
初审丨李路桥
终审丨张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