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首席记者 于江艳)坐电梯被困,或者电梯垂直降落,生活中乌市不少市民都遭遇过电梯惊魂事件,而今后碰到类似的电梯惊魂事件,维权将有了依据。
1月27日11时30分我区召开首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对办法进行解读,此办法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重点规范电梯使用以及与使用相关的生产、维护保养、检验检测、安全监管等活动,完善电梯安全监管体制、明确相关主体义务、完善细化制度措施,强化法律责任落实。
首先,办法强化电梯制造单位的责任,比如对因设计、制造原因造成电梯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缺陷的,立即停止生产,依法实施召回,及时消除隐患。
其次,对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确认和责任做了规定,电梯使用管理单位是履行电梯安全管理义务、对电梯安全负责的主体,必须切实履行安全管理责任,未明确使用管理责任单位的,不得投入使用。办法的规定主要包括:依法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建立电梯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对电梯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没有相应资质的,应当委托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等。
第三,对电梯建设单位、销售单位、维护保养单位以及检验检测机构作出相应规定。比如建设单位应当选购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制造的电梯,且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应当与建筑物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如有建筑物、建筑设施,需要加装电梯的,还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
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轿厢内或者出入口显著位置,标明电梯使用管理责任单位、使用登记标志、警示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号码,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应当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有效联通,应急照明保持正常,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存在安全隐患,应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显著位置设置警示标志;电梯停止使用超过24小时以上的,应当公告电梯停止使用原因和修复时间;乘客被困时应及时组织救援。
办法还对电梯使用人作出约束,在使用电梯时,不得超过额定载荷,不得在电梯内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或者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电梯出现故障后不得强行开启电梯层门、轿厢门。
而对于电梯的维护保养,要求保养单位建立每部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记录保存期不少于四年,确保应急救援电话二十四小时有效应答,接到电梯被困人故障报告后,及时实施现场救援。
近年来,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对电梯的需求越来越高,电梯数量迅速增长,2015年年底全区电梯总量达5.3万台,较2010年年底增长了3.9万台,每年以30%左右的速度持续增长,呈现出增速块,使用面广,并逐渐进入老旧状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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