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2日公布的中共中央一号文件特别提到,依法严厉打击农村黄赌毒和侵害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行为。而在2020年的文件中也曾有这一表述。当时文件称,严厉打击侵犯农村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等违法犯罪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回顾近几年中央一号文件,多次聚焦健全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以及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这表明中央政府对妇女儿童人身权利的高度重视。
人身权利事关妇女的生命安全、生存安全、健康安全、发展安全、自由平等等一系列问题,事关家庭的和谐、稳定与幸福,事关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与精神文明建设。拐卖妇女是对妇女人身权利的严重侵犯。
从全球来看,超过70%人口贩卖的受害者都是妇女;在我国,这又以农村妇女、尤其是偏远且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妇女为主。
不难想象,被拐卖妇女长期遭受肉体和精神的双重折磨。这一现象反映的本质依然是性别不平等,显现的依旧是传统性别文化规制中妇女作为性与传宗接代工具的思想余孽。以法律为基打击侵害妇女人身权利行为
早在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就为妇女的人身权利设了专章并明确提出,要保障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保障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止以各种形式歧视、虐待各年龄段的妇女;禁止拐卖、绑架和收买被拐卖、绑架妇女,禁止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任何人不得歧视被拐卖、绑架的妇女。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也都要求,完善集预防、打击、救助、安置、康复于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
上述法规和文件都清晰界定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成为保障妇女权利的基本准绳,为给妇女人身权利创造安全环境奠定了法律保障。
因此,保障农村妇女的人身权利,必须以法律为基,有效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严厉打击侵害妇女人身权利行为。
用重典破解小共同体群防共犯难题
具体来说,应持续开展拐卖妇女案件清查专项行动,用重典破解小共同体群防共犯难题。
首先,推动建立失踪妇女数据库,常态化开展拐卖妇女清查专项行动。
利用普查数据,对大龄未婚男性进行摸底,重点地区重点清查:如历史上曾经发生过拐卖妇女案件的地区、长期以来出生性别比严重失衡地区、老少边穷地区等,摸清拐卖妇女上下游犯罪链条,早预防、早发现、早处置。
其次,坚决持续打击各地黑恶势力,不断消除黑恶势力、家族宗族封建势力等对社会风气的侵蚀和影响,同时加大对拐卖妇女案件发生地区基层干部的问责处理。
基层干部,理当知法懂法、尊法遵法、劝民守法,但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案件仍时有发生,有的地方甚至水泼不进、针插不进。只因村庄是熟人社会,结成了一个个利益共同体,视拐卖来的妇女为特殊的私有财产。
若基层干部睁只眼、闭只眼,默许村民对被拐妇女解救行动的阻挠,只会姑息、纵容妇女买卖的罪恶行为。 因此,在严厉问责基层干部的基础上,还应严格落实我国法律对以暴力、威胁等行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妇女、儿童的制裁措施。
保障妇女的人身权利需要防治结合
除了加大力度对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外,对于历史遗留的侵犯妇女人身权利问题,同样不容忽视。保障农村妇女的人身权利,更要防治结合,不断加强舆论建设和政策支持。
可以看到,当前拐卖妇女、侵犯妇女权利的案件许多是历史遗留问题。但无论何种原因,都必须对买卖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妥善处理好已然发生的事件。
与此同时,要不断完善对被拐妇女的救助安置机制,保护好她们和其子女的各项基本权利,避免二次伤害。
此外,过去重男轻女的思想,导致我国男性长期多于女性。2020年,我国男性比女性多出3490万人。考虑到女性寿命普遍超过男性的事实,中青年阶段男性的比例会更高。这意味着,部分处于婚龄期的男性难以婚配,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该忽视也不能忽视。
这也是过去40年,我国出生性别比(即100个女婴对应的男婴数量。正常范围是100:102-107)长期偏高累积的结果,最高年份出生男婴比女婴多出20%以上,迄今依旧偏高。
加之当前女向上、男向下的婚配模式,婚姻市场男性过剩、女性赤字,使得经济社会地位较低男性的婚姻挤压问题会更严重,而这无疑暗藏拐卖妇女的严重隐患。
对此,必须提前做好预案,防患于未然,以防个体行为带来严重的社会辐射效应,造成重大社会问题与社会事件。
解决农村大龄未婚男性社会保障问题
另外,有关部门仍要加大对打击拐卖妇女违法犯罪行为的宣传力度。
在电视、手机基本普及的情况下,通过主流媒体、借助相关平台,加强对妇女所具有的人身权利的宣传,对打击拐卖妇女违法犯罪行为法律法规的宣传。
对于农村大龄未婚男性,一方面,基层社会治理必须直面这样的难点、痛点,多措并举,助力解决好其婚姻问题,比如基层组织发挥作用,推动反对天价彩礼、打通婚嫁渠道、减轻结婚负担等实际举措。
另一方面,由于出生性别比长期失衡、城镇化进程中欠发达地区女性外嫁,造成的部分地区男多女少,必然使得部分男性无法步入婚姻殿堂。对终将无法成婚之人,要切实解决好他们的社会保障问题。
通过法律宣传和政策关怀,营造更有利于农村妇女人身安全的社会环境,实乃重中之重。如此,或许也有助于破解部分农村地区早婚早育、婚外性行为、离婚率较快攀升以及拐卖妇女儿童等难题。